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 2015-10-12 浏览次数: 16

一、具体要求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在校职工方可享受探亲路费报销。

2、未婚教职工或夫妻两地分居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报销探亲路费资格(限探望父母或配偶),路费100%报销;夫妻两地分居教职工需配偶提供工作证明。

3、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报销探亲路费资格(限探望父母),报销路费标准为超出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30%以上的部分。

二、报销流程

1、教职工本人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此单在计划财务处领取),并附往返车票(车票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之间)。教职工在报销单的“出差任务”中注明本人婚姻情况,在“出差人员”中签字并填写本人联系方式。

2、教职工将报销单交给本单位领导核实审查,签字后交给组织人事部劳资科(行政办公楼403)。

3、经组织人事部审核后,将报销单返给教职工本人,由教职工本人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报销。

4、报销单提交时间:每年年底,具体见学校通知。

联系电话:8476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