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假与生育报销
发布时间: 2015-10-12 浏览次数: 8

一、    生育费报销:

  我校女教职工生育孩子后,持本人工作证、户口簿、婴儿出生证明和相关报销单据包括检查费、化验费(药费除外)及住院生育费等费用收据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发生费用总额的70%比例,一次性报销。

 

    报销内容——孕期检查费、生产期间的住院费。

 

    注意:1、不要用医保卡,要用现金,报销时需要带着所有检查明细。

    2、孕期药费不报销、生产住院期间的药费报销。

    3、生产住院的婴儿费用不报销、42天检查费不报销。

    4、自费部分不报销,医院会提醒是自费项目。

 

二、    生育假

   一胎: 生育假的范围及期限

(一)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晚育假:对实行晚育(指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每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四)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休假时限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3)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4)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5)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6)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7)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五)生育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四、生育假的审批及待遇

(一)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需填写《请假审批表》(人事处网页下载),经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后,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二)享受生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休假内,享受与在岗教职工的相同待遇。

  

五、二胎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