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始,我校教职工、学生因购房、就业、考学等原因需要出具婚育证明,则根据本人婚育情况到以下国家机构开具证明,具体分类如下:
1、未婚: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未婚证明,即《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已婚未育:需根据结婚登记时间长短到当时结婚登记时所在的婚姻登记处或区档案馆开具婚姻证明,即《结婚声明》。通常是结婚一年内的,在婚姻登记处开具结婚证明;结婚时间超过一年的,在区档案馆开具。
3、已婚已育:根据生育前申请办理准生证时间,如果是在2012年4月前,即在学校申请开具过《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那学校根据申请记录存根,可以为教工开具生育证明,如果是在2012年4月后,办理的生育手续,则到当时办理生育手续所在街道办理生育证明。